*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财保2号
申请人:*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9792B,住所地南京市后载巷23号。
法定代表人:**,*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超级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39468702A,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西路9号3幢。
法定代表人:皋亚,南京超级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南京超级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申请人*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超级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300万元整的财产,申请人*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超级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300万元整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