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扬州超级云计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超级云计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超级云计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裁决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宁裁字第0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扬州超级云计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宁裁字第047号调解书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集成
审判员阮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