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江苏省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02执43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志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本院执行江苏××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0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已受偿4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02执436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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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沈 烈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殷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