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9965号
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73320),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广济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盛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7704314J),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姚昌云,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MHWFJX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新亭西路103-1号。
负责人:郁永姚。
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213元,减半收取11607元,由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才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朱星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