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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3052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930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42,046.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经查,被告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0的银行账户已被足额查封,被告现申请解除对其他有关银行账号的查封,故其他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查封:1、开设于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5153的账户;2、开设于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3、开设于光大银行上海花木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
审判员  张宏毅
书记员  赵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