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3563号
申请人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广济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73320。法定代表人王盛伟。
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21A-J(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
法定代表人翁翕。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46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677326.7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