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2201号之一 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华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2024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华东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662元,减半收取83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31元,由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