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鑫瑛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729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75492T。

法定代表人:汪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鑫瑛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唐家坪村石庙子村民小组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726W7E。

法定代表人:熊秋林,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鑫瑛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9114.5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0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公积金、理财产品、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4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公积金、理财产品、证券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4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海东

审 判 员 向毓军

审 判 员 冯 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邬 东

书 记 员 苏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