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鑫瑛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唐家坪村石庙子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726W7E。
法定代表人:钟祥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钶轲,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6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75492T。
法定代表人:汪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花,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鑫瑛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鑫瑛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鑫瑛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永川区鑫瑛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5元,减半收取183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鑫瑛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玉婷
审判员 柯 言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