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璧法民初字第01635号
原告叶太福。
委托代理人**,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沙龙路二段64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