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璧法民初字第00036号
原告叶太福,男,生于1958年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64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渝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