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2119号
申请人: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邱海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峰,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负责人:管建波。
被保全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汤海云。
申请人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189.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189.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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