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6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道连,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娟,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新城金储街288号物流服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唐学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礼艳,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媛媛,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苏0508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137371.9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星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宇容
审 判 员  衡晓晴
人民陪审员  张玉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