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2119号之四 原告: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港新村130幢101室。 负责人:***。 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苏州城投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1幢3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投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1722元,财产保全费1306元,合计3028元,由原告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