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21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港新村130幢101室。 责任人:***。 被申请人: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苏0508民初211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1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经与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协商,先行解除对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继续保留对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三恒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解封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22)苏0508民初2119号案件中对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157189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