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3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兴安岭***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党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郝莉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韡
书记员郝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