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党建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驰净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58号101C农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晓征,系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驰净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苏0111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上海驰净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6000元及利息(以28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欠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驰净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上海驰净清洁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驰净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86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驰净清洁设备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21)苏0111执33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上海驰净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86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驰净清洁设备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毛柏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