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215号
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党建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聪聪,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9幢5层1258室。
法定代表人:梅波。
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 旭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