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1知民初6号之一 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9幢5层125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47010元,余4698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