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执43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永传,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神灵煤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淞沪。
被执行人王淞沪,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周立基,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陈思,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史高德,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杨洪山,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朱祚云,女,194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陆伯文,男,194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李祖德,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虞凭,男,194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陈金凤,女,194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许静,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上海虹灵环保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淞沪。
被执行人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0民初11378号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神灵煤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王淞沪、周立基、陈思、史高德、杨洪山、朱祚云、陆伯文、李祖德、虞凭、陈金凤、许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予以强制执行。但是,剩余的执行款未能执行到。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列失信名单等措施。鉴于以上情况,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世荣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瞿雅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