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林秀钦与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4552号
原告:林秀钦,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永传。
原告林秀钦与被告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林秀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秀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裴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