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恢3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98号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永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华,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苏美达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标的为1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02执恢38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李 庆
审判员  周庆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