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地震局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集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6381A。
法定代表人:肖宁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地震局,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66004388D。
法定代表人:刘尧兴,该局局长。
上诉人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水文公司)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3民初1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扬子水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多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分别管辖”的认定;2.裁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事实与理由:1.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根据一个整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签订,该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每一处单位工程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本案而言,施工合同涉及扬州、灌南、扬中、灌云、盐城、新沂等6处单位工程所在地,每一处单位工程所在地均为施工合同的工程所在地,且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向上述六处工程所在地中的任一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审裁定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定由多处工程所在地法院分别管辖,显属不当。2.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如工期及工期违约、竣工验收、付款及审计结算、担保及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责任等重大事项约定都是针对整个工程,不能分割履行,不适用于某一处单位工程。如果一审法院仅对工程所在地在灌云的单位工程进行审理,当事人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也没有合同依据。3.被上诉人以受疫情影响,扬中距南京最近、新沂工程可能存在较大争议为由,提出本案应移送扬中市人民法院或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被上诉人没有以本案应当移送多处工程所在地法院分别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裁定将本案认定由多处所在地法院分别管辖,与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符。4.原审裁定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定由多处工程所在地法院分别管辖,不仅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及诉累,且浪费多地法院的司法资源,有悖民事诉讼法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基本原则规定。5.原审裁定对于工程地点不在灌云县的其他案涉工程,应由原告分别至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另案主张权利,该裁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该案已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受理,即便有不属于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应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移送,而不是由原告另行起诉。6.依据已经审结的与本案相同的诉讼当事人、相同工程项目、相同模板的合同条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苏0116民初2656号],该案同样涉及多处工程所在地,案件由其中工程所在地之一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审查,扬子水文公司与江苏省地震局签订的《江苏省地震专用井钻孔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为地震专用井钻孔工程勘探,工程地点分别位于江苏省内六个地区,即扬州测震钻孔工程和流体井工程、灌南测震钻孔工程、扬中测震钻孔工程、灌云流体井工程、新沂流体井工程、盐城流体井工程;其中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违约责任等均是针对全部工程所作出的约定。本院认为,扬州、灌南、扬中、灌云、新沂、盐城六个地区均属于案涉工程所在地,上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原告扬子水文公司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扬子水文公司选择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案涉全部工程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就《江苏省地震专用井钻孔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涉及的工程款纠纷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案涉七个工程位于不同地点,原审法院仅对灌云流体井工程进行审理,对于灌云县以外的工程认为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分别管辖。对此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虽然分别位于江苏省内不同地区,但均属案涉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为先行立案的法院,可以依法对案涉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予以审理,避免了当事人诉累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原审法院对于灌云县以外的工程不予一并审理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江苏省地震局一审提出,考虑疫情影响,扬中距南京最近以及新沂工程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等原因,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扬中市人民法院或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扬子水文公司关于“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应当就施工合同项下全部工程涉及的工程款纠纷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3民初19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淼
审判员 朱培培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丹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