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831执2118号
关于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与明发集团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5万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执行款652541.68元(含欠款550000元,利息96351.68元、迟延履行金1540元、诉讼费4650元),执行费7947元由被执行人明发集团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本院(2021)苏083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