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22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28号-201室,组织机构代码13477638-1。
法定代表人:水克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上海环贸广场办公楼一期10层,组织机构代码62591052-2。
法定代表人:***(RobertP.Aspell),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9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83000元,自被告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江苏扬子水文工程有限公司出据符合规定的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9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