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晶能硅业有限公司、江苏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能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
法定代表人:杨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能硅业有限公司、*苏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连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3)连执字第0081号。
本院认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有同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且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位于连云港市。为便于执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能硅业有限公司、*苏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执恢10号,执行依据:(2012)连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延亮
审判员吕在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