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2民催1号
申请人: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0597Y。
法定代表人:范玉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永琴,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宜兴徐舍支行,票据号码为×××3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9年4月8日,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出票人为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 云 明
审判员 周  清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