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执1913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范玉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晶能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栋,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武东晓,董事长。
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晶能硅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我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经依法询价、送达询价报告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苏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榆区金山镇工业开发区金桥路南侧厂区内4幢厂房、101-203办公生活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公司内的机器设备、树木。在拍卖过程中,另案债权人郑某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江苏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江苏聚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2)连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穆加友
审判员 魏 凯
审判员 郭忠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修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