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21执98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支付510273元了结本案,随后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518173元,扣除执行费7900元,申请执行人***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实际受偿了510273元,对于本案余款申请执行人***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至此,本院(2020)浙0421民初691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21执988号申请执行人***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