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166号
申请人:***,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宣汉县土黄镇螺丝村3组21号,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红波、顾歆瑜,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6254855F。
法定代表人:念小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0597Y。
法定代表人:范玉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公司)、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振华公司、中茂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振华公司、中茂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债权人民币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