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998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宣汉县土黄镇螺丝村****,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红波、顾歆瑜(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0597Y。
法定代表人:范玉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志伟(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6254855F。
法定代表人:念小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念建文,男,1995年7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陆佳盈(受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念建文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小兰,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受谢小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长春,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市振华建筑地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念建文、谢小兰,第三人罗长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2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