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20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塍东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3288M。
法定代表人蒋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4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2022年5月25日、6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其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上述账户冻结起始日期分别为2022年4月21日、22日、2022年6月9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对其中国银行的账户存款进行了扣划,扣划金额1593元。另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作为投保人投保的保险一份,于2022年7月12日对该保险的现金价值进行了扣划,具体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3、2022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且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4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邢旭东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