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174号
申请人: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塍东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3288M。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