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5930号
原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塍东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