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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禄丰工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云230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禄丰工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928513元,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遂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禄丰工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将执行款92851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1685元转作执行费,本案已于2022年5月6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结案。 禄丰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