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8885号
原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塍东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通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