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14973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
法定代表人:*在学,总经理。
被告:重庆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26-5,2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陈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