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修)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迎民催字第18号
申请人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署镇大浦施荡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0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0300051/21424498票面金额为伍万柒仟壹佰壹拾伍元整,出票人为国电榆次热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本部,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到期日为2014年04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