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6119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528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江(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广安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6184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炉顶公司)与被告广东广安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炉顶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炉顶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炉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保全费1420元,由炉顶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