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760号
申请人:宜兴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华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2422C。
法定代表人:卞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52889。
法定代表人:李洪明。
申请人宜兴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2万元。申请人宜兴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开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宜兴市宏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