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阜新某某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367号 申请人: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大浦施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528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新**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12152463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新**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30万元。申请人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宜兴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阜新**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兴市炉顶密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