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民终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东大物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连云港东大物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4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向上诉人连云港东大物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上诉人连云港东大物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连云港东大物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乙斌
代理审判员万红英
代理审判员程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