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义和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义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YNDDK7W,住所地***市海州区长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48901,地址***市海州区瀛洲路36-1号楼24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4日生,住***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泰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06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该公司银行存款27950元,本案对***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执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3年1月11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3年3月28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4件。 2023年2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暂未发现可执行的款项。 2023年1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苏GJ××**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1月29日至2025年1月28日,该车辆暂未扣押,故无法处置。 2023年3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泰义和贸易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泰义和贸易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280534.81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7635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31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虽执行到部分案款,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虽有车辆,但未扣押,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次查控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尹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