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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申5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先亮,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原审第三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泰义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义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3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重新起诉为由,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静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