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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海星达安防有限公司、常熟市南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6962号 原告:镇江海星达安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Y1PCR0E,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农商批发大市场B区B1幢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南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TAJFT4C,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1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3219100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桃园路1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海星达安防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常熟市南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镇江海星达安防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海星达安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海星达安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镇江海星达安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