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1179号
原告:青岛振鑫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92号B区办1F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RCENE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1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321910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泉州南路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91MA3D5U0K7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鸿创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9号2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974954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振鑫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鸿创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振鑫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振鑫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2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