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兆东工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兆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桃园路1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中南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兆东工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泰安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