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31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0699344906N,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32191003,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2022)苏06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约定于2023年6月19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311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