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3民初14248号
原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5722D。
法定代表人:姚小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颖,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333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0506027T。
法定代表人:徐粉扣。
原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刘思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由被告白杨湾公司支付给原告诚信公司工程款1611384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01097元自2018年2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097250元自2018年8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097250元自2019年2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097250元自2019年8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决原告诚信公司在被告白杨湾公司所欠工程款人民币16113847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改扩建工程1#楼、2#楼、3#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白杨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位于昆山市南侧的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改扩建工程1#楼、2#楼、3#楼。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0580287.39元。工程款剩余30%在两年内分四次付清,其中留3%的工程维修保证金,两年后每年付1%维修金分三次付清,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18日。2018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结算协议书》一份,经原、被告一致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款总计人民币6070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2240000元以及工程款抵购房款的12346153元后,被告尚结欠原告工程款16113847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上述结欠的工程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决定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尽快作出判决。
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改扩建工程1-3#楼的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位于南侧,工程内容为土建、桩基、基坑围护、大型土石方、水电、消防、暖通、钢结构雨篷、沿河驳岸、室外道路、室外给排水及电气等,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5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60580287.39元。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施工至±0.00,1#楼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地下室顶板浇筑完成15天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5.00%;2、主体三层施工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10.00%;3、主体八层施工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10.00%;4、主体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00%;5、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支付合同价款的10.00%;6、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0%,7、剩余30.00%的工程款在两年内分四次付清,其中留3.00%的工程维修保证金,两年后每年付1%维修金分三年付清。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涉案工程于2017年8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
2018年10月3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结算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一、改扩建工程1#--3#楼工程施工费,按江苏省苏州市及昆山市有关规定,结算金额为62493756.69元;还有部分零星工程:1、2#、3#楼基坑西南侧钢板桩;2、1#楼开挖后土质问题及靠近河道侧补打钢板桩、土钉墙挂网喷浆;3、进户防盗门、木门以及钢门差价;4、高压线防护架延长工程;5、外墙变更脚手架、吊塔、人货梯等延长工程;6、烟道拆除、修补洞口、烟道重装、涂料修复;7、1#、3#楼底层隔墙拆除、门洞砌墙涂料等修复;8、防火救援窗窗型、窗扇更换。以上8项估计约20万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不予结算。二、按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条款约定,由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和相关赔款,经双方协商,乙方赔偿人民币1793756.69元,在工程款结算中扣除。三、甲方折抵工程款给乙方及乙方指定人员的共有25套房屋(房屋明细同附件),面积为2842.61平方米,总价为19267733元,甲方已收房款6921580元,甲方未收房款12346153元从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总价中直接扣除,乙方及乙方指定人员无需再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甲方应当在办证条件具备时,及时为乙方及乙方指定人员办理上述25套房屋的产权证。四、本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62493756.69元,扣除因工程延误等因素的金额1793756.69元,该项目的实际结算为607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柒拾万元整),扣除甲方已经支付的32240000元及工程款抵购房款的12346153元后,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16113847元。
在上述结算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引起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结算协议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双方已完成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结算协议书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扣除尚未到支付时间的保修金(60700000*3%=1821000元)、已支付的工程款32240000元及工程款抵购房款的12346153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4292847元。由于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635347元自2018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552500元自2018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552500元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552500元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42928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5347元自2018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552500元自2018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552500元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552500元自2019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纠纷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4537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2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623元,由被告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25623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25623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41729)。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周方园
人民陪审员 谢美玲
人民陪审员 顾凤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