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20273号
原告: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岳浦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5138351Q。
法定代表人:杨宪伦。
被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5722D。
法定代表人:姚小金。
原告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2元,减半收取3926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6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洪 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凡青
书 记 员 汤 诚